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6-05 | 热度: | 来源: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785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精神,完善《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长期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175号)的工作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以下简称“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终止或暂时终止生产活动的,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要依法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注销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前已履行报停手续、注销后需复工的生产系统,如已履行过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生产规模和采矿范围未超出原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批准范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系统《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企业要提交下列资料,申请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

   2.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3.原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或专家验收合格的意见(200471日前已投产的生产系统经安全现状评价合格直接取证的,可不提供本项内容)。

三、停产矿山企业未履行报停手续、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需复工的生产系统,必须将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许可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复核同意,经《现状评价报告》认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需复工的生产系统,生产规模、采矿范围超出原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批准范围的,企业要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申请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作业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需复工的作业单位,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申请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7524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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