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6-02 | 热度: | 来源:

              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检查工作的
                     通  知

各非煤矿山企业、各尾矿库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730号)(附件1)精神,深入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检查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工作思路

5月至9月的主汛期随时可能发生强降雨等极端天气事件,引发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通过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外聘专家查改隐患、安监部门对重点矿山闭环执法的汛期安全检查工作机制,强化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管控,确保全市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查。各非煤矿山生产系统(含生产、基建、生产探矿、地质探矿)和尾矿库要在5月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外聘专家,依据有关规定及《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检查报告》”)内容,开展全面自查。自查时应当采用查阅资料、检查现场与考试演练、谈话提问相结合的方法,确保全面掌握安全生产真实状况。专家根据资料查阅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逐项签字确认评定安全等级。企业依照整改建议,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5月底前将《检查报告》报市安监局备查。

(二)市安监局抽查执法。市安监局将在6月至9月组织专家,对重点企业报送的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对照《检查报告》逐项打分复核,督促企业整改隐患,实施闭环执法。

市安监局对重点矿山抽查时,将根据抽查情况,依法下达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实施闭环执法。对抽查结果为A级的生产系统,同意其继续生产或作业,限期整改发现的事故隐患;对抽查结果为B级的生产系统,将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对抽查结果为C级的生产系统,将责令其局部停产,待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并经专家复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抽查结果为D级的生产系统,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企业停产整改事故隐患,并经市安监局复核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三、抽查执法重点

市安监局将对下列矿山生产系统重点抽查:

1. 井下同时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开采深度超过300米、水平巷道超过20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排土场下游500米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地下矿山;

2. 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排土场下游500米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露天矿山;

3. 下游2000米范围内有居民区或重要工业设施、库容超过1千万立方米、坝高超过100米以及库址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尾矿库。

四、有关要求

(一)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在汛期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市安监局将提请市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二)停工停产矿山生产系统要按照《关于做好长期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175号)要求,落实汛期停工停产期间安全生产措施。汛期复工复产的,要按照《检查报告》内容和相关复工复产要求,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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